信義義務調整基金法律關系的必要性
(一)不同組織形式基金中的信義關系
基金法律關系的本質為“受人之托,代人理財”。無論基金采取何種組織形式,投資者與基金管理人之間關系的性質天然地符合信義關系的定義,且通過市場與合同無法完全規范基金管理人的行為,應以信義義務制度規制管理人行為。
1.契約型基金
在我國法下,契約型基金以基金合同為載體,投資人通過基金合同授權管理人代為行使基金財產的使用權和處分權,托管人對基金財產予以保管并收取報酬,投資人則享有基金財產的相關收益。契約型基金遵循信托法理,在投資人和管理人之間形成信托法上“委托人—受托人”的信托法律關系。因此,“契約型”基金又可名為“信托型”基金。但“契約型”基金不具有法律實體資格。
(1) 私募的契約型基金治理結構如下圖(圖1):

(2)公募基金的治理結構如下圖(圖2):

2.公司型基金
在公司型基金中,基金為獨立實體,通過發行基金份額的方式籌集資金以進行分散投資,并向持有人定期派發基金份額和紅利。基金持有人為公司的股東,與基金之間是基于公司章程而成立的股東和公司的關系。基金按照公司法要求設有執行董事或董事會,董事對基金和基金持有人負有信義義務。若基金董事會不負責基金的投資與管理,而是外包給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對基金基于投資管理關系負有信義義務。
公司型基金的治理結構如下圖(圖3):

3.合伙型基金
在有限合伙型基金中,有限合伙人為投資人,不參與基金運作,只在出資額限度內對基金債務承擔有限責任;普通合伙人一般由基金發起人或其業務團隊擔任,管理合伙事務,并以全部財產對基金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合伙型基金可以由普通合伙人自行擔任管理人進行管理,也可以委托其認可的外部管理人管理,ems物流單號查詢 ,兩者均需按照法律規定辦理相關手續,并取得私募基金管理人資質。合伙型基金特殊的管理和資產結構,使所有和控制幾乎完全分離,普通合伙人由此具備了一種 “類受托人”的性質。
合伙型基金的治理結構如下圖(圖4):

在美國的實踐中,有限合伙型基金常見的組織架構為發起人設立基金,其子公司或關聯公司作為有限合伙的管理合伙人和基金管理人,運作基金并對合伙債務承擔無限責任;投資者作為有限合伙的有限合伙人,不參與經營管理,但以出資為限對合伙債務承擔有限責任。如下圖所示,管理合伙人與基金管理人也可能為發起人所控制的不同實體,不過實際運作常常混同。

無論采用哪種組織形式,投資人都是將資金交給基金管理人,依賴基金管理人專業水平進行投資,只是在權利義務的劃分上有所差異。作為募集資金、獲取收益的集合投資工具,基金要求投資人將其資金投入到“資產池”,由管理人統一管理和運作。投資人將財產交付管理人,并授予開放性的管理權,上海大眾物流 ,管理人實際取得對財產的控制權。從這一角度觀察,忽略組織形式的區別,信托型、公司型、有限合伙制,僅僅具有基金財產控制上的程度差異。具體來看,基于信托財產獨立性,“信托型”基金設立以投資人財產移轉為有效條件;依照資產維持和資產不變的原則,“公司型”基金投資人的財產應鎖定于公司之中,并由管理人負責運營和決策;最后,為避免有限責任淪為投資人謀取利益、逃廢債務的工具,“有限合伙型”基金嚴格限制投資人介入基金管理。不同組織形式的基金存在的“投資者交托財產給專業管理人管理”、“所有與控制分離”等共通因素,為對基金管理人統一進行信義義務的監管形成基礎。
(二)現有調整機制之不足凸顯信義義務之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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